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来源:211-985大学 发布时间:2019-04-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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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本科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烟花美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内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范文

  电子格式合同的概述

  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和法律现象,被世界各国普遍使用。到了20世纪末,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产业也逐渐成为全球技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以国际互联网为传播媒介而进行的电子商务也就应运而生,且不断得到快速发展。以我国为例,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办编制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我们不难发现,电子网络交易依然渗透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化电子生产经营和消费方式也已形成。伴随网络消费的普遍发展,格式合同的形式也不断地发展演进。

  关键词:电子格式合同;立法;规制;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77-03

  作者简介:刘楚菱(1993-),女,汉族,福建泉州人,贵州大学;杜嘉璇(1993-),女,汉族,浙江舟山人,贵州大学;霍蕾蕾(1995-),女,汉族,贵州息烽人,贵州大学;陈聪(1992-),男,汉族,江苏淮安人,贵州大学。

  一、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格式合同,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均有不同的法律称谓,大部分国家在法律上将其称为合同,英国把它叫作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法国、日本、美国则又叫作附和合同或随意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我国的澳门以及葡萄牙则将它称为加入合同。国内学者通常习惯轮番使用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一般条款抑或约宽、一般交易条件等名词来阐述格式合同。

  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想要试图定义电子格式合同,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分别明确电子合同和格式合同的概念。现阶段,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签订的合同,而格式条款又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不会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条款。据此可从格式合同中概括出以下三个特点:1、在合同形式上,我们可从格式合同的定义自然推导出其固有之意,即格式合同是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2、因格式合同仍为众多合同种类中的一种,故也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特点,即双方当事人在理论上仍然为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然而在实践中却时常可见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通常表现为格式合同的订立方通常都是强势的一方,他们要么具有垄断地位、要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格式合同的另一方,即格式合同的相对方通常则是居于服从地位的弱势方,他们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方提出的格式条款根本没有或者欠缺实际磋商交涉的机会,只能笼统的接受或者拒绝;3、虽然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实践中通常都是不平等的,但这并不妨碍它仍然具备所有合同的本质属性,即仍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的结果,相对方仍然有权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对格式条款予以承诺。

  对于电子合同的概念,现在普遍认为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的形式,完全准确的反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合同。它的实现过程相对有些复杂:先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将电子合同的文本内容以可读形式进行存储,从而使信息通过某一方的计算机进入内存,然后通过通讯网络转发至另一方的计算机内存巾口中。与一般可以直接阅读的传统纸本合同文件不同,电子合同信息只能显示在电脑屏幕上,我们只能通过将其打印在纸上或者在电脑屏幕上才能阅读。这一特点直接使得它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只能过计算机网络才能进行,此外它也不像传统纸本合同那样必须经过签字才能成立。

  基于此,我们不妨将格式合同与电子合同概念结合,从而引出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电子格式合同就是指以电子形式订立的格式合同。那么电子形式又如何理解?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制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ETC)规定“电子方式”是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这一规定将传统的电报、电传、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都囊括在内。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通过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将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概况如下:电子格式合同是指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中,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形式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格式合同。

  电子格式合同伴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而应运而生的,作为电子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时具备传统格式合同的共性特点与信息技术下的个性特点:

  (一)电子格式合同是一种非对话性交易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买卖双方无需现实见面,在家就可以轻松快捷的进行交易。双方当事人只要利用互联网在计算机上就可以完成交易行为。

  (二)电子格式合同通常表现为电子文本形式

  如前所述,电子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电子文本,它以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为基础,以电子网络为媒介,按照特定的协议传播,在到达目的地后,经过计算机整理生成可读文本,当事人只能通过电脑屏幕或打印在纸张上才能读取。所以它也不像传统纸本合同那样必须经过签字才能成立。

  (三)电子格式合同极易变动

  作为电子数据传播的基础,计算机程序的分解、转化很容易在传播的路径上被拦截、篡改与重新传播。而以磁性介质保存的电子数据又属于一种无形物,即使被改动、伪造也不会留下痕迹。所以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存在很大风险,这一致命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它很难被作为证据使用。现阶段,我们主要采用电子认证的法律保证和电子签名的技术保证这两种手段来尽量保证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对于手书签名,人类几乎不可能保持每次书写都完全相同,而则通过严格的技术保证措施,却能够保证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密匙的惟一性。

  二、目前电子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

  电子格式合同在信息网络时代的产生发展中应运而生,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使用不断发展扩大,现已逐渐发展成为各国在商务合同中普遍采用的合同形式。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在实践中通常都表现为经营方事先拟订好所有条款,在向消费者展示后,消费者只能选择笼统接受或拒绝。   如在下载软件时,经营者通常在格式条款下设置如下一句话:“我已阅读并接受所有条款”;又如“经营方有权在单方面修改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让对当事人有效。”由此不难发现,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都是较为强势的一方,他们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导致对方当事人一般只有两个选择:全部接受或者拒绝。因此不能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称为电子格式合同的通病。经营者是具有逐利性的,在实践中,为了追求最大化自身利益,经营者在事先拟定格式条款时往往会有意识地减轻自己责任,与此同时却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各式各样的免责条款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与此同时,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往往通过链接形式,且事先帮消费者默认选中,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跳过。即使是细心的消费者通常也只有在第一次注册时才有机会阅读具体条款,因为后面的交易根本不会显示。

  现阶段,我国的电子格式合同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经常制定诸多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却加重消费者责任甚至排除其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例如经营者在电子格式合同的条款中规定自己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或者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最多只能申请更换或者修理;又或者规定消费者在更换商品时自行承担来回邮费。

  (二)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不会采用醒目的方法提醒消费者阅读条款或格外注意核心条款,甚至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瞒消费者。经常出现的手段有:故意使用晦涩难懂的词句表述不平等条款;将不公平条款隐藏其他庞大的格式条款中,又不加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将不平等格式条款放在第二页,并默认选择“我已阅读并接受所有条款”。这些行为均容易导致消费者不能准确了解格式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不对等。

  (三)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往往要求消费者预先放弃很多权利。例如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在合同中预先规定消费者一旦接受,即视为放弃如下权利……。又如商家在网站上标明“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些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四)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常常在合同中转移举证责任,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例如:经营者在条款中将在法律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窘境。又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消费者不得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只能与经营者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即使约定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也常常单方决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庭。

  (五)电子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往往不够合理。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在条款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也一概由消费者承担等。

  (六)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有权单方面修改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常常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自己有权单方面修改条款,且修改后的条款仍然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消费者一旦使用,不但要对过去电子格式合同上所有条款的接受,而且还要对接受修改后的条款。这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极易陷入不利地位。

  (七)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不提供消费者以审查的权利。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理应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时间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确定是否最终缔约。但在现实中很多经营者并没有在合同页面上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更有甚者不将合同的阅读作为消费的必经环节,从而导致消费者丧失审查的权利。又如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在条款中规定消费者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但却在消费者付款后才告知其涉及商业秘密部分的具体内容。此时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经营者应当退款,否则,应认为其未提供消费者以审查的权利。

  虽然《合同法》早在1993年就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十几年过去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仍大都只是粗线条的,并未规定规范的电子合同的实际操作方法,所以知道目前为止,电子格式合同仍然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三、如何解决电子格式合同立法

  从我国的立法形式上来看,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常常分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例如《合同法》规定得太过于简单化和抽象化,没有共通性的指导原则,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制体系网络;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法律对电子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指导意义不大。因此,根据电子格式合同对于当代的新兴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制定专门的格式合同法,并根据我国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优先适用格式合同法,这样电子格式合同的立法作为其中一类也可以得到优先适用;抑或者把格式合同法总结归纳出单独一个类型,加入传统的《合同法》当中,作为一个项,将电子格式合同立法在其中详细完整地列举出来。并且,在立法中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弱视群体的保护的力度,在维护合同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提高弱势一方的权利,限制优势一方的权利。

  笔者认为应当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电子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一)首先,必须明确电子格式合同的范围。电子格式合同的范围应该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在网上购物,不免会遇到各式各样的电子格式合同,面对这类合同,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立法者着重考虑。电子格式合同的规制范围应限于规制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合同。

  (二)其次,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并完善合同方应承担的义务。例如,在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中合同订立方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理审阅合同条款机会的注意义务,即注重解释免责条款的责任应由合同订立方承担,电子格式条款不限于免责条款,但导致不公平后果的通常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往往在争议当中会成为合同订立方的“保护伞”,对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因而加强电子格式合同订立方的注意义务,对免责条款应予以明确释明。

  (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着重注意是适当加重电子格式合同订立一方的责任。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应当尽可能详细地补充和列举利用电子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具体法条加以约束。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分担风险。但在现实过程中许多企业经营者常常会利用电子格式合同工来加重对方的责任,如淘宝厂商有“一经出货,概不负责”的条款。由于格式合同是订立方审慎权衡的结果,想必权衡考虑了自身的利益,所以,一旦出现损害对方利益的条款,应适当加重订立方的责任,以维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4).

  [2]王众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10).

  [3]李开国,王洪,孙鹏.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42-43.

  

本文来源:https://www.ahtongyi.com/dx/11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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